近日,省经信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能源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《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进一步规范省级节能降碳技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,该政策实施期为2026年至2030年。
包括制造业企业、园区,推动“8+4”高耗能行业的制造业企业(化工、纺织、非金属制品、化纤、造纸、橡塑、黑色金属、金属制品<含有色金属>、石化、电气机械等)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、低(零)碳园区等节能降碳改造。
包括在生产环节用电力替代蒸汽动力,改进加热、传动等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等。
包括余热余压回收利用、能源梯次利用、供热管网改造,绿氢替代灰氢、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等。
包括使用先进电机、风机、空压机等关键用能设备。
包括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生产运行(含能碳管理平台建设)等。
包括园区公共区域供热管网升级改造、多能互补及源网荷储改造、涉及节能降碳的循环化改造等。
省级以降碳量为核心指标,结合项目投资额(不含土地支出、厂房和基建投资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,下同)、碳效评价升档、产能提升等因素给予支持。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投资额的5%,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,省级资金实行总额控制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。
来源丨浙江生态环境